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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县机关效能建设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干群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大干群可就县内工作人员的下列事项向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举报:
  1.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
  2.工作时间玩牌、洗浴;
  3.不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4.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举报可采取电话、来人来访、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电话:3512345,4039777。
  第四条 举报应及时、准确,内容应详实、具体。
  第五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六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每件(次)奖励举报人300元。举报人经通知后10日内不领取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多人(次)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接一件(次)举报奖励。
  第八条 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为举报人保密。泄漏举报人情况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寿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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